问题 | 供应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赔偿 |
释义 | 供应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赔偿方法如下: 1、需方在检验过程、生产使用、用户使用中发现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通知供方前来处理时,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的时间内答复需方临时处理对策,否则,造成的成本及工时损失由供方承担,从供贷款中扣除。 2、供方回运需方退回属于供方责任的不合格物料,供方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供方的所在地共同确认后做出处理,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不到需方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划归需方; 3、质量责任约定质量责任约定的原则,供方应确保供货的产品符合需方规定的采购要求,不能免除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确定实施检验和其他必要的活动; 产品质量鉴定的程序: 1、申请人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2、不予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1)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2)是未提供品质量要求的; (3)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3、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标的; (4)完成产品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产品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注意事项: 供方提供的产品如在需方入厂验收时被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 供方所供产品在需方生产过程中被判质量不合格时,需方根据损失向供方索赔相应损失; 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混装、印刷错误、包装外观破损等有质量隐患的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并退回供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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