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婚姻需满足开始同居、以夫妻名义同居、满足结婚实质要件。解除需举证证明属于事实婚姻且具有解除理由和事实,否则承担法律后果。未登记的婚姻需通过登记获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要成立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并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外,没有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需要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才能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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