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恋爱同居时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为双方名下,且占有份额为共同共有,应认定双方各占50%权益。若没约定为共有,则视为按份共有,按各自出资额计算占有份额。 法律分析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因此应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享有,各占房屋50%权益。如果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并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则应视为按份共有。如果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则应根据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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