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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看守所转为监视居住性质有何转变
释义
    法律分析: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拘留等一样,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中,通常有5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从前至后,严厉程度逐级上升。
    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介乎刑事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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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6: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