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监视居住转为取保候审? |
释义 | 监视居住可转为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人;患有重疾、无自理能力、怀孕或哺乳婴儿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人。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能转成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保: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措施是否可以更改为保释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审理实践,监视居住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为保释措施。监视居住措施通常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和限制,而保释措施则是一种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暂时获得自由的措施。要将监视居住转为保释,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案件证据和风险评估等因素。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认为适当,可以决定将监视居住措施转为保释措施,以便更好地平衡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结语 监视居住能转为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刑、不构成社会危险性;患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妇女怀孕、哺乳;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侦查。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措施,而取保候审则在保证社会安全前提下,暂时给予自由。转换需综合考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证据和风险评估。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适当,可转为取保候审,平衡犯罪嫌疑人权益与社会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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