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学校合并后,闲置校舍土地归属谁 |
释义 | 农民可向政府举报长期闲置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已审批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恢复耕种或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可被政府收回。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相关法律处理。承包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发包单位应终止合同并收回耕地。 法律分析 土地长期闲置的,农民不能收回,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拓展延伸 农村学校合并后,闲置校舍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 农村学校合并后,闲置校舍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充分利用这些闲置土地资源。首先,可以将闲置校舍土地用于农业生产,鼓励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或养殖业务。其次,可以将闲置校舍土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打造特色农家乐或度假村,吸引游客前来观光、休闲,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此外,还可以将闲置校舍土地用于发展农村产业,引进企业或工厂,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综上所述,合理利用农村学校合并后的闲置校舍土地,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结语 合理利用闲置土地,是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闲置耕地,对于长期闲置的土地,农民可向当地政府举报。对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且可耕种的,应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政府可无偿收回。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弃耕抛荒的承包经营耕地,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农村学校合并后的闲置校舍土地可用于农业生产、乡村旅游、农村产业发展等,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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