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论网络广告法律问题 |
释义 | 【网络广告】浅论网络广告法律问题 《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其中没有对ISP从事广告业务,办理登记的规定。由于ISP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ISP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 从现实情况出发,由于网络广告本身数量庞大,网络广告很难通过登记方式来规范网络广告发布行为,以及约束网络广告发布者。使广告监管部门按照《广告法》对网络广告进行逐一审查已不现实。 而且,ISP网络服务运营公司内部一般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广告的承接、设计和发布,没有相应的广告管理制度,网络服务运营商也不能严格审查广告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以及广告宣传产品的真实性。因此,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广告更难以识别。 目前有哪些违法网络广告呢 从现状看,违法网络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诱饵广告。即经营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广告,或者对商品的数量、日期有显著限制而在广告中不予明示,以此引诱顾客前来购买,并鼓动其购买广告商品之外的商品。据报道,美国为了对付此类网上欺诈活动,其联邦贸易委员会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网站,将欺诈性网站链接、输入到其数据库中。 (2)虚假广告。虚假网络广告,是指网络广告发布者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欺骗的方式进行的使广告受众产生错误认识的网络广告宣传。 即广告主利用虚假的事实进行广告,以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信任,从而成为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潜在客户。例如国内某网站曾登出了著名演员巩俐向希望小学捐赠某口服液的广告,即为子虚乌有的虚假广告。 (3)滥用名人肖像的广告。名人的广告效应是显著的,而一些网站(尤其是中小型网站)一方面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但另一方面又不愿或无力提供足够的资金,于是常常不经名人的同意,擅自对其肖像进行加工处理,制作成网页或Flash图片,以扩大自身的对外宣传。 (4)违反行业规定的广告。不同行业对各自的广告要求也不同,例如药品和烟草的广告就有其特殊要求,如果网络经营者未能根据法律对特定行业的特殊规定进行广告活动,则很可能构成违法广告。 四、网络广告的管理制度 在我国,网络广告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中国520亿广告金额中,网络广告只占其中的1600万,然而其发展却有着巨大的潜力,完全可能成为广告业界的“大户”。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网络虚假广告、隐性广告严重扰乱广告市场,造成巨大社会经济损失,应当及早治理。由于网络的开放式互动结构,导致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广告行为的真实性不确定。因此,网络广告违法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约,现行《广告法》已不能有效遏止网络广告侵权行为的发生,不能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治理。 那么应当如何对网络广告进行管理呢笔者提出意见如下,谨供参考: 1、建立政府监督机制。完善或制订有关网络广告法规,加快制定规范网络广告行为的实施细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已有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网络广告规范。也可以参照世界各国以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网络广告方面的管理规定,在规章的制定与完善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网络的虚拟性、超地域性的特点,注意立法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使网络广告行为有法可依。对网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的内容、发布的形式进行监管,建立完善的网络广告监管机制。 2、建立行业监督机制。提倡行业自律,制订行业规范。网络广告主和经营者在网络广告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树立自律的观念。自律要求他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而且还要照顾消费者的利益,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和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真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消费者提供识别虚假广告、网络陷阱的这类信息,以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建立消费者网络投诉、举报中心,规范网络广告行为。 4、建立国际联动监督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规范网络广告市场。网络无国界,鉴于网络广告的特殊性,在法律适用上会出现国际冲突,这就需要各国对共同的、基本问题达成共识,通过签订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国际公约等国际合作的方式来解决网络广告的规范、管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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