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的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对合同中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重要内容出现了错误的认识,使合同的履行结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且造成了较大损失的,则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应该准许,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一、合同重大误解怎样认定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内容,一般是指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对合同的误解是否是重大误解,在认定上没有一致的标准,就具体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获得准确解说。 二、违反合同原则的法律后果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1、当事人违反平等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2、当事人违反合同自由原则,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违反公平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4、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重要内容产生“重在误解”而签订合同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5、当事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销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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