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们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领养人)。 当然您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我们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了解送养人的条件。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人条件有哪些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