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
释义 |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系列司法措施,包括在案件的调查的初级阶段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措施,以便能在审判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特征: 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 这种效果的实现,是通过对犯罪惩罚方式的改进即恢复性司法来完成的;在涉及具体的犯罪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 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 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目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 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 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 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 3、 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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