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规定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实施依据、适用范围、禁行底线、调查程序、处理原则、处理形式、执行权限、处理结果的运用、申诉以及对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明确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责任追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