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然而,“三个规定”落实和党中央的要求还有差距。 在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全国试点办把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摆到了“六大顽瘴痼疾”第一位,要求进行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有力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这一顽瘴痼疾,特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任文松处长作专题辅导报告。 报告中,任文松对“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做了详细解读,条分缕析,深入透彻。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