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沉默权的内容有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沉默权包含两项内容: 1、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 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追诉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 禁止官员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致使被指控人违背意志作出有罪供述,法院不得把此情形下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一、口供可以改第二次吗 录完口供,如果确实与事实不符,一般而言是可以改的,不过有翻供的嫌疑,之前也涉嫌作假口供,要付法律责任的。口供应当要符合事实,虚假、不实口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若翻供与事实不符,自己要承担翻供的相关不利后果。 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所以,侦查、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安在侦查期间一般对于案件事实部分会有3~4次的提审以确定口供的真实性,甚至更多,所以刑事讯问笔录每一份一旦签字确认以后很难修改,将作为证据材料保留,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方面需要补充或者更改,可以在下一次的公安/检察官提审时补充在新的笔录里。 二、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一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适当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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