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很多人对于失业金不是了解,我国也可以领取失业金了,当然领取失业金是需要劳动者提前缴纳失业保险,在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就和领取。 一、南京市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二、南京市公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终止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违纪辞退);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南京市公失业金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以上就是最新南京失业金领取标准内容信息,失业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