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当我们遇到征地拆迁时,首先要明白其强制性。 既然不能阻止政府的征收,那么,争取合理赔偿就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目的。其法理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既然法律有规定我们的权利,那么,遇到征地拆迁活动时,我们就要尽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最有效、综合成本最低的维权方式。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却把法律途径维权放在各种错误维权方式走不通之后,或者说在万不得已之下才会用到的方法。这其实是走入了一个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