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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表见代理善意是不是必要条件
释义
    

法律主观:
    


    一、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理 和 善意取得 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但法律对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所作的要求并不一样。善意取得相对人信赖的主要是物的外观(占有事实或者登记事实),表见代理相对人信赖的主要是人的外观(代理行为)。“物的外观”呈现的样态比较固定,要么为某人占有要么登记在某人的名下,这也就决定了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显得较为“刚性”,第三人或者相信占有事实(对于一般的动产)或者相信登记事实(对于不动产和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因此,可以说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较为严苛的;而“人的外观”体现的形式就比较灵活、多样,综合衡量的因素也很多,与善意取得制度相比,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相对宽松。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
    善意取得,又称即使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的,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 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的原则。而不像其他的很多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强调对所有权的绝对保护,奉行“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并赋予所有权以完整的追及权,罗马法法谚有云“物在呼唤主人”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权利,财产一旦被盗或通过其他非法的方式使所有人丧失占有,任何人包括善意的买受人,均不得就该财产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中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而在日耳曼法中,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前提。权力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时,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保护由所谓无权利人善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是伴随着财产交易安全的要求而产生的。这一原则慢慢发展为近现代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判断就在于在善意的第三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上作了一个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价值选择,但是有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比如,对原权利人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如何去救济,什么样的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适用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种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有关问题还存在很多的不完善的地方,这需要我们更进一步的探讨。
    三、善意取得能要求返还吗
    善意取得不能要求返还。当买受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出于善意在无权处分人那里购买的,受让人即获得了此物的所有权。所以这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是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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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4: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