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包括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包括出版企业规章制度。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出版行业的管理。一般包括对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的管理,对出版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有序性的保障和监管,对出版物内容合法性的监管,对出版物质量的监管。由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如在中国,由作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活动的管理,各地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管理。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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