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法律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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