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涉及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档案法规定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档案的犯罪有4个: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③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④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拓展延伸 档案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档案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界定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档案违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的界定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例如,盗窃、篡改、销毁档案等违法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可能构成盗窃罪、伪造罪、故意毁坏文物罪等罪名。刑事责任的界定还与个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等因素有关。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确定档案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结语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采取行政处分或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民事责任涉及档案的民事纠纷解决,而刑事责任则涉及犯罪行为,如伪造、盗窃、销售国有档案等。刑事责任的界定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后果等因素,可能构成不同罪名。法院将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确定档案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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