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释义 |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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