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的合同风险 |
释义 | 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租房期间发生事故与房东有关吗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事故与房东有没有关系,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事故是由于房屋的原因造成的,与房东是有关系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子着火后,由谁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因租客本人使用或管理不当造专成火灾的属,应该由租客自行承担责任。 2、如果是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火灾的,则原则上应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3、如果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引起的火灾,则应该由第三方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责任由谁承担 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三、承租人免责事由有哪些? 以下事由属于承租人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责任;因意外时间导致租赁物毁损和灭失的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责任;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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