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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存注销登记制度的缺陷
释义
    1.企业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现象普遍存在。
    不少企业认为终止经营活动是企业自身的事情,没有必要申请注销登记。另外,注销登记手续较为复杂、成本较高,有的企业不愿意办理注销登记。某些企业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也往往不办理注销登记。
    2.工商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着客观和主观方面的问题。
    从客观方面看,目前工商行政执法缺乏先进的手段,对某些企业违法的信息、企业中个人的行为限制信息无法及时了解,直接影响到对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从而无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个别企业在设立登记时提供虚假住所和虚假资格证明文件,致使工商执法机关在企业停止经营后,无法找到企业和出资人,无法进行注销登记。
    从主观方面看,某些工商执法人员对吊销和注销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已经吊销营业执照就不必办理注销登记了。但在法律上,吊销和注销并非并列关系。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营业执照吊销后,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才算真正退出市场。
    3.有关注销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缺陷。
    如前所述,清算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是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的一个重要的必经程序。但是目前法律对清算组的组成经常出现有关机关、有关专业人员(见《公司法》第192条)这样不够明确的字样,降低了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
    此外,现有法规对注销登记的规定相互间不协调,对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者的处罚力度也不够。
    一、完善注销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是加强立法。除了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之外,建议立法机关针对清算程序在注销登记、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企业清算条例》,对清算活动的适用范围、清算组织的形式、清算的期限、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是完善执法。作为注销登记制度的执行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命重大,要不断完善执法手段。
    应充分发挥登记注册部门和基层工商所的作用,通过强化市场巡查、坚持实地年检和新办企业回访等,及时掌握企业状况,督促濒临解散的企业办理注销手续;[page]
    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要注重调查取证,从重处罚;
    继续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以避免因准入登记时就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的先天不足,为后续的注销登记工作创造条件;
    实行注销登记零收费制度,增强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积极性;
    将完善经济户口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退出的信息,解决信息不畅、沟通不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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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