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计算方法: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例:一居民家庭3人原先有105平存量房,现新购123平米,单价21500元计算方式:105+=48平48*21500*70%*0.6%=4334.4元金币 法律客观: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