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决书的终结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判决书的终结特征如下: 1、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2、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3、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符合以下条件的,法院申请判决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规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