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部分地区是无效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由如下: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 3、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文件也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 一、以后的小产权房坼迁需要赔偿吗 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二、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不是自己买也可以 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的,无论购买后居住多久都是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因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所以一般来说这种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多数是因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也不可能获得房产证,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转让,这就意味着无法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三、宅基地面积怎么计算 宅基地面积计算如下: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3、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如下: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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