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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谁
释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吗
    不是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1、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2、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关于检查妇女的身体的规定:1、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2、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强制猥琐妇女应当怎样判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由谁撤销
    社区矫正人员除了遵守刑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监控定位手机的管理。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办理监控定位手机;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每两天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报告自己所在的位置及在干什么。区局社区矫正科将不定期的进行抽查,一但发现关机、欠费及越界的情况,各司法所要在一天之内,对矫正人员发生的问题做出处理,并上报区局社区矫正科。
    2、请、消假管理。无正当理由社区矫正人员一律不得离开所在辖区,如遇特殊原因,矫正人员必须亲自到所辖司法所请假,填写请假条,一周内的由辖区司法所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的,由辖区司法所填写外出审批表(表
    7),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批准。经批准后方能外出。未经批准请假外出的一律给予警告处理。
    3、保外就医人员管理。要求保外就医人员每季度做一次病情复查,提交一份身体检查证明及病例。每年做一次身体全面检查。保外就医人员外出就医请消假按其它矫正人员请消假管理进行。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伤害自己的身体是不是犯罪
    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军人在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的身体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为了获得保险赔偿金伤害自己的身体,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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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