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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搜查妇女身体由谁进行
释义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一、遇到搜查违法行为,怎么办?
    警察搜查违法的,可以想警务督察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以及遇有以下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人民警察搜查违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人民警察强行搜查的,可以向警务督察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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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9: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