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应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
释义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实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的,除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外,还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2)同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违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3)有违法所得的,同时还应将违法所得加以没收。(4)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违法生产、销售的行为屡教不改,或者违法生产规模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哪些侵犯老年人行为应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哪些侵犯老年入台法权益的行为应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政府工作人员阻挠、干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如何处罚?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这一犯罪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加以阻挠、干预;二是行为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力,在客观上实施了阻挠、干预的行为,比如下令不许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三是行为人实施阻挠、干预的滥用职权行为,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仅仅是阻挠、干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并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比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举报准备对某生产企业进行查处,某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横加干预,使得查处行为没有实施,造成该企业生产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进入到销售环节,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于构成这一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犯罪的处罚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是如果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则不需要原告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交通警察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分,可以予以辞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一般是针对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在给予交通警察降级或撤职行政处分的时候,应当考虑该受处分人是否还适合继续担任交通警察工作,如果根据该民警的一贯表现,如以前曾经有过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屡教不改,或因违法违纪行为已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确实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应当对该交通民警同时作出辞退的决定。如果初犯,或根据过去的表现,经过批评教育,本人有深刻的认识和改过的决心,适合继续工作的,则可以继续担任交通警察或在警察部门工作。这里应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对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是可以予以辞退,不是一律辞退,是否辞退,应根据该交通警察的违法情况和综合表现决定。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