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不是增值税发票,他们用的是财政监制收据。财政监制收据不能抵扣税。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