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扣除险金等项目后的月收入额低于5000元可以免征工资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纳税是指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 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纳税人书立、领受或使用印花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同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 纳税自行计算应纳税倾,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划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自”纳税办法。 对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倾增加的,纳税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