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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释义
    一、什么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不仅适用于审理阶段,同样适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认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确定性、唯一性,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否则就可能发生冤案错案。
    二、犯罪事实包括什么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上述逮捕证据标准的三种情形环环相扣、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构成了完整的逮捕证据证明体系。执法实践中,对逮捕证据标准的第一、二种情形比较容易理解和把握,但对于第三种情形中的已有查证属实,由于解释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具体考量标准,导致在证据收集、采信及运用上往往产生不同.浅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证明标准的适用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
    三、司法机关是否应当公布案件证据
    对于有网友问到的司法是否应当公布案件证据的问题,其实,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有这项义务,而且,如果证据内容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或者公布可能对案件相关人员产生不良影响的,司法机关予以保密是没问题的。比如某个监控视频可能让公众对连嫌疑人都暂不能算的案件相关人员产生先入为主的想法,进而可能损害到其名誉,警方可以选择不公布或者做相应的技术处理再公布。
    四、崔**欠金**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06年11月9日,金**借给崔**人民币60万元,崔**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其中,支票系**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XX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XX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五、如何理解行政处罚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问题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1)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9.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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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1: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