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前的旧电动自行车上了牌照,现在又想换一辆新电动车,能把旧的牌照转到新车上来吗车上来吗? |
释义 | 根据公安部第124号令,车主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超过六个月未申请的将被收回。车主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可终身拥有该车牌号,但需处理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注销业务,车辆所有人需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可以。根据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对于有些人已经把车辆卖掉或者注销掉了废旧车辆的老牌照,如果车主不马上使用,有关部分会为车主保留6个月,6个月之内,车主再购新车辆,仍可以使用自己的旧牌照。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的,车管所收回该号牌。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当车主使用一个车牌号,超过三年,那么这个车主已经可以终身拥有这个车牌号了。车主以后换了新车,还可以挂这个牌子。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主如果想把旧车牌照换到新车上必须把旧车的违章处理掉,该扣分的扣分,该罚钱的交钱。扩展资料:电动自行车损毁、灭失、退车或其他原因无法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业务: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2、行驶证原件;3、车辆号牌;4、注销申请;5、代理的需提供符合条件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注: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业务时,无法交回车牌和行驶证的,必须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本人)办理。 结语 根据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需满足以下条件:1、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3、涉及原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已处理完毕。车主若满足条件,可继续使用原号牌。如需将旧车牌换到新车上,需先处理旧车违章。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业务时,必须由车辆所有人本人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机动车以及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一)进口机动车: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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