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学校倒闭了老师会怎么办 |
释义 |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组织清算。 属于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有: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在民办学校的章程中应包括学校终止条件;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这是指民办学校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终止的情况。民办学校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当然就不能再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因此,该民办学校应当终止;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在这三种情况中,第一种属于自行终止,后两种属于强制终止。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民办学校在终止时,有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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