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起诉费是怎么收费的 |
释义 | 欠款起诉费收费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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