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即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时行使。关于拖拉机的车辆登记和驾驶证的发放以及审验工作,多年来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进行管理。由于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田间作业,对它的登记和驾驶证的发放,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工作是有利的。从多年来的实践看也是有利于农业生产和方便农民的一种作法。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车辆,包括拖拉机上道路行驶,都要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