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性质不同 定金是金钱担保,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 2、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在履行前交付;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合同履行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 3、订立人不同 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 5、数额不同 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 6、制裁后果不同 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启动其罚则功能,具有明显的惩罚性。 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违约方以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的押金义务,惩罚效果较弱。 7、设定人的范围不同 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