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一级别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作出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后,不服该行政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一级别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式,它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