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二、对下列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县级人民政府;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3、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5、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增加一人,申请书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2、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3、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四、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本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法律客观: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如下三类:1、公民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分为三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某国国籍的外国公民;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无国籍人。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公民在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及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按其性质和设立的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中,企业法人既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中国法人,也包括在外国设立、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这里的合营企业就是指法人。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如果不服另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能相互成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例如,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机动车,而有的行政机关可能违反这方面的规定而受公安机关的处罚。由此可见,如果行政机关本身成为行政相对人,其也有可能成为复议申请人。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即法人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这类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时,其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