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退的代课教师养老有何政策 |
释义 |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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