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房改造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
释义 | 危房改造是指政府部门对现在危房予以改造,消除住房危险,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工程。 凡是符合危房改造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有户主填写并提交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进行申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3、无居住房屋的。 一、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 1、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2、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得价格标准。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亲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宅基地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5、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6、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二、房屋私自改建违法怎么处理 房屋私自改建违法的处理如下: 1、对于农村违法建筑,政府可以限期拆除; 2、如拒不自行拆除,县级政府俯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一、违章建房的认定如下: 1、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就自行建筑的房屋; 2、擅自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的房屋建筑; 3、一户多宅。 二、农村旧房改建需要的手续和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级评议,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3、镇级审核,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县级批准,县级政府对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 5、市级备案,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组织实施,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7、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8、补助方式,经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户,镇上将完善危房改造户的的档案资料,按照县级标准,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危房改造户所留卡号中。 总而言之,通常会采取限期整改、处罚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方式,但具体怎么处理,会参考实际情况决定。对于可改正违建房,采取限期整改方式,并处5%至10%的罚款;对于无法整改的违建房,采取限日或强制拆除,没收房屋等方式,还会处10%的以下的罚款。 三、已经分户但没宅基地怎么办 我国法律对分户了没有宅基地有以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 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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