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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与人身权的关系
释义
    法律分析:(一)内容的从属性
    人身权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人身权以其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因而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权在内容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法律特征的相同性
    1.它们都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2.它们都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与财产权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它们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能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它们都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作为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义务。在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民事主体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同时它们又是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三)法律后果的一致性
    因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权在内容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对人格尊严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侵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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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