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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
释义
    目前在实务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虚假票据的特征有:
    (1)“大头小尾”票据。这种发票是购物者与商家串通不写品名。大写位不封顶,小写位不写“¥”字的,然后在“
    百、
    千、万”位上再自填数额,从正面看有时可以以假乱真。对此的鉴别办法是从发票背面看笔迹、笔画轻重、数字排列是否整齐,从这些方面是能看出破绽的。
    (2)连号票据。这类票据可从日期和票号上看,正常的是连号票据的编号与日期顺序相一致,而虚假发票往往是日期在前而编号在后或日期在后而编号在前。
    (3)过期票据。一般从年号、格式。纸质上可鉴别真伪,这种票据容易在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出现,一般连号的比较多,纸质较黄。
    (4)直接撕下后自填票据。字体生硬做作,笔画细而不畅,品名、单位、数量及大小写金额错位较多,票据背面没有复写痕迹。自带复写票据自带颜色不一,一般是将同一张票据左边裁下一小条再复写,这种票据比正常票据要短而左边齐整,有时还会出现字体笔画不连贯有间隔断线的情况。
    一、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四)主观要件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支票结算办法》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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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