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为留置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