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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权中的转质
释义
    法律分析:所谓动产转质,是指出质人在质押关系有效确立后,为保证自己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出质人的明确承诺,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的法律行为。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明示的承诺书,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将质权人提供的质权书交付债权人的,质权人设立新的质权的行为即为转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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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6: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