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被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和组织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采取的反制措施包括: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有关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措施。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