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子印章可以在公安机关、签章代办企业、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上办理。 电子印章制作规定如下: 1、采集用章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经办人的现场影像信息,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2、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的24小时以内,应当将规定的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3、电子印章应当存储于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中,严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5、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 6、电子印章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7、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删改、复制、泄露; 8、对超过三个月未领取的电子印章,应当登记造册、注销,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9、发放电子印章时应当向单位或者机构出具《电子印章制作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