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票据背书有完全背书、空白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完全背书是当今票据转让中最常见的正规背书。国家商业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于票据凭证上。 空白背书是转让背书的一种,流通票据背书栏中的被背书人一栏为空白,背书人签章上已作了完整的表述,即加盖了企业公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的现象常称为空白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也是非转让背书的一种,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如:支票就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票据书的效力表现: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