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从四川省口岸入境的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不再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7、14天采集鼻咽拭子完成核酸检测,其中第14天应至少采用2种试剂平行验证(原则上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并进行1次抗体检测,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不进行抗体检测,已进行抗体检测的,其结果不作为医疗筛查和诊断的依据。解除隔离后,入境人员由各地闭环接回当地(外省人员应闭环送至机场、车站)纳入社区管理,做好7日内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每日向社区报告2次体温、症状情况,第7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在其他省份执行完14天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来(返)川时不再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按照从四川省口岸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要求管理。各地不得延长入境人员隔离医学观察期限,不得对解除隔离后人员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不得采集肛拭子进行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