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互易合同一般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互易合同是一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可以涉及多方当事人,无需支付价金。附补足金的互易可以解决不等价的交换。虽然买卖合同已经主导市场,但互易合同仍有一席之地。各国法律规定互易人互负移转财产的义务,并对财物瑕疵负责。在补足金的互易中,应准用买卖价金的规定。 法律分析 互易合同是指互相交换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双方或三方及以上的当事人,例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同时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 与买卖合同相比,互易合同最为相似,都是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合同是买卖标的物与价金的交换,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金,而互易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支付价金。但实际生活中存在附补足金的互易,即不等价的互易可附加补足金。互易人互易后,若尚有差额,差方可以金钱补足,这种情况称为附补足金互易。附补足金互易实则是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不够部分应当按照买卖合同进行。 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式,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逐渐居于统治地位,互易合同逐渐衰败。然而,在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着易货交易,因此各国立法都给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简略地规定互易概念,其余如互易人的权利义务等,则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除价金外准用买卖的规定,因此互易效力内容如下: 1. 互易人互相负有移转财产给对方的义务,同时因为其为双务合同,有关同时履行抗辩、危险移转、利益承受的规定或理论亦适用于互易。 2. 互易人对交付的财物互相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3. 在补足金的互易中,补足金之部分准用买卖价金的规定。对于履行其及履行场所,如无反对的意思表示,应解释为与交付财物为同一。就瑕疵可请求减少价金时,应先从补足金中减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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