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威海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
释义 |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采取本人到场签字办理的方式(五险一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国管公积金)。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由其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 个别较大单位经管理中心同意可保留单位代办方式的,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时,另需提供《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单位银行账号。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需借款人授权管理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并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代办。 职工死亡提取的,必须由合法继承人亲自办理。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到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下列情况除外。 (1)贷款地在夫妻二人任一缴存地的,同时到贷款地管理中心办理。 (2)贷款地在夫妻二人缴存地之外的,同时到借款人缴存地的管理中心办理。 (3)夫妻二人同时申请购建房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的,同时到其中一方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 (二)公积金提取凭证 申请人提取时提供的证明材料。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建设或房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其他证明材料均应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上述证明材料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贴有照片的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户口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户口簿、夫妻双方共同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户口证明、贴有照片的暂住证;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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